今年6月是第25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为紧扣“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活动主题,888集团(中国)官方网站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聚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梳理曝光一批道路运输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典型违法案件,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责、以案警示,严厉整治安全教育培训缺位、隐患管理流于形式、安全台账造假等突出问题,倒逼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携手营造安全稳定、文明法治的道路运输行业环境。
案例一:
漠视从业人员培训义务
物流企业违法受罚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26日,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对辖区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日常通过线上小程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执法人员在抽查安全学习记录时发现,驾驶员王某2025年1月的教育培训记录显示未完成;驾驶员朱某、李某均于2025年2月入职,但公司不仅无法提供二人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也无法提供其自2025年2月至10月期间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的行为系“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及《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普法警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绝非可有可无的“形式主义”。法律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入职驾驶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在岗驾驶员也必须按时完成日常培训,二者缺一不可。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山,任何以敷衍态度对待安全培训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肃追究,广大道路运输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全员覆盖、不漏一人”。

案例二:
隐患排查未予通报
管理缺位予以处罚
基本案情:2026年1月12日15时51分,执法人员对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虽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其编号为泉交建兴检〔2025〕19号(2025年11月10日)、泉交建兴检〔2025〕20号(2025年12月11日)的两份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分别记录了车辆消防器材缺失、安全标识损坏、线路杂乱、文件未下发、车辆故障等多项安全隐患。现场未发现对应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材料,经询问相关工作人员,确认上述两批次隐患排查结果均未向公司从业人员进行通报。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普法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隐患排查不公示、不通报,会导致一线人员无法知晓安全风险,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此类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案例三:
伪造隐患排查台账
履职造假从严处罚
基本案情:2025 年 9 月 17 日,执法五大队对某运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该企业虽制定安全检查制度,但两份车辆隐患排查记录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经调取车辆 GPS 运营轨迹核实,涉事车辆在记录的检查时段均在外营运,根本未在场接受检查。经查实,相关台账是安全员在办公室凭空编造,管理人员并未到场实地检查。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存在伪造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普法警示:道路运输企业“重台账、轻落实”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部分企业将安全生产异化为“做台账”“应付检查”,忽视了隐患排查的实质要求。本案提醒广大运输企业:隐患排查不能停留在纸面,必须落实到现场;隐患排查记录必须真实,不能编造应付。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虚假的检查记录不仅无法免责,反而可能成为加重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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